信托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来源: 时间:2013-03-08

   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推动了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在社会主义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所有制需要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现阶段,所有制实现形式有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类。其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然后是股份制,股份制首次实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财产集中经营、获取收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信托是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做到了受益权分离,具有“资本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的理想,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和具体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实现资本融通的特殊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调和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明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依据贡献率实现资本民享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信托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路径,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兼顾效率和公平,缓和社会矛盾;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共同富裕。

    第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路径,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信托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和受益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的特点,拓展了现有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内涵。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对自己的权益以持有、转让等方式,激励信托高效运行,防止信托滥用权利。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金,通过代理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集合民众的资金将其转化为高效的资本,委托人又通过自己所持有的信托产品,依托法律,赋予受益人享有资本收益的权利。信托公司行使经营权,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参与任何具体经营和管理,委托人通过“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受益人分享社会资本投资收益。其中,信托集合的众多委托人资金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不再是相互分离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信托资本的本质表现为,既保证了信托个人所有权属性,又体现了个人不能占有和控制全部资本的共有权属性,使信托资本脱离“私人财产”成为直接的社会共有财产,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因此,信托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托,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特有的权利和义务,拓展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

    第二,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兼顾公平与效率,缓和社会矛盾。公有制的本质表现为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体现产权主体的广泛性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的有机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缓解社会矛盾。信托的委托人组成具有社会多元化特点,包括了集体和国有两种特质,他们本身就是公有成分,通过共同占有和公众占有相结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使私人生产转化为社会生产,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不断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不断扩大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空间范围,实现信托资本增值,为受益人带来资本收益,增加国家税收,刺激企业发展,为社会提供工作岗位,生产出各种产品,满足社会多种需求,其生产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发展结果是壮大了社会主义国家实力。

    信托在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基础上,有机地调和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在公平方面,以间接公平和间接效率的方式,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在矛盾较集中的领域,引入信托方式,可以更合理地解决问题,缓解弱势群体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强社会的信任与和谐;在效率方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围绕信托,以契约为基础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被物化了的财产关系。这种金融服务关系是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目标的约束下的结合和配置,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结合和配置。

    第三,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不是脱离具体条件的空泛内容,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条件、步骤紧密联系的实践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人民群众富裕起来有两种途径:一要靠劳动工资收入,二要靠财产资本收入。实践证明,信托走的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靠财产资本收入让民众富裕起来的路径。信托将私人财产转化为社会财产,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完成生产社会化。在生产社会化进程中,出现了财产社会化和产权多元化的公有制表现形式,特别是信托这种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使得资本契约化了,进而资本又市场化了。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投资,拥有信托产品形式的资本,实现财产的社会化和公众化,拥有资本所有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也是符合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求,改变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的“资本主义一般积累规律,即一头是财产的积累,一头是贫困的积累的规律。”

    (作者: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蒲坚)
  
(xief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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